管道漏水新房遭殃,業主、物業、樓上業主竟然都要賠?!
2019年陳某購得位于枝江市某小區7樓房屋一套,2023年小區保潔人員反映該房屋門前有大量水從門縫滲出,樓棟管家立即上門查看,室內無人,當即在水井房內關閉該房屋室內水閘同時聯系陳某。
陳某表示人在外地,派其親屬過來查看。陳某親屬到場開門發現室內大量污水,經現場查看,系客衛堵塞導致積水。因無法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陳某將物業公司及樓上所有業主訴至枝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系一起因高層建筑公共排污管道堵塞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經清理管道后發現,涉案房屋因鋼絲球、鞋刷、塑料袋、水泥塊、竹片等建筑材料和生活垃圾堵塞,導致出現積水造成房屋受損。
根據物業公司提供的《開工告知書》,在發生積水事故時,樓上所有的房屋均已開工裝修,部分已入住。就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具體加害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雖然部分業主主張其并非管道堵塞的實際加害人,但提交的證據不能到達排除其責任的證明目的。
還有部分業主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自己的抗辯權、舉證質證權,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上述業主均為造成該損害后果的共同危險行為人,因本案的損害后果系上述其中一人或數人的行為所造成,但又無法確定具體侵權行為人,陳某的損失應當由各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涉客衛排污立管系公共管道,除特殊情況外,管道的堵塞是逐步積聚形成的。在出現污水倒溢的情況之前,會發生下水不暢等異常現象,此時如果及時發現并處理,一般不會造成嚴重損失。由于排污立管均鋪設在業主家中,一旦某戶因管道堵塞發生污水倒溢,除該戶業主外,外人很難在第一時間發現異常。
本案中,陳某作為業主,對自己的房產負有審慎的管理、維護義務,對家中下水管道是否通暢、是否能正常使用應當予以積極關注。但直到污水溢出室外才被物業保潔員發現來看,涉案房屋此前應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無人照看、使用,陳某對于損失的不斷擴大也存在明顯過錯。且從案涉管道堵塞物的位置來看,也難以排除陳某自身存在不當使用行為的可能性。
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負有對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進行管理維護的義務。物業公司在發現異常后及時聯系陳某,事后也采取了有效措施疏通了管道,應認定物業公司采取的上述維護措施及時有效。但考慮到案涉樓棟是高達30余層的高層住宅,物業公司應認識到高層住宅存在住戶人數多、內部設施結構復雜的特點,應加強防范,最大限度避免或減少類似情況發生。
且《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明確約定了物業公司負責下水管道的維修和管理。物業公司雖然提供了通水試驗工作記錄,但無法證明其定期對污水主管道完全盡到了檢查、維修及疏通的義務,對于管道存在隱患未能及時排查和消除,物業公司對本起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對于陳某的損失,法院認定陳某、物業公司及樓上業主均應承擔責任。目前該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房屋漏水是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問題,鄰里之間也經常因為該問題發生爭執。在發生此類情況時,業主應第一時間固定相關證據,例如收集現場照片、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維修單位或物業公司證明、維修費用發票等能夠證明漏水對自己產生影響或造成損失的相關證據。
盡快查找漏水部位及原因,確定侵權責任主體,統計財產損失情況,與相關業主、物業公司、開發商等進行協商,盡量互諒互讓、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處理不成的,應盡早向法院起訴。
對于財產損失價值、漏水原因難以確定的,可以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專業的評估、鑒定或者向法院申請評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