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公布十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九)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海龍、趙靜璞、王丹、李海紅招聘被告人李海燕、李維燕、劉曉艷、李海麗等9人為“話務員”,并在網上購買被害人的個人信息后,由“話務員”以“中國金幣總公司”或者“北京華辰拍賣有限公司”員工的名義向全國各地的被害人撥打電話推銷所謂的“藏品”,或高價回收被害人自己收藏的藏品,謊稱只要被害人購買該公司“藏品”或“回收合同”,就承諾該公司或者是外商隨后會以高價收購被害人購買的“藏品”或其手中收藏的藏品。被害人同意購買“藏品”或“回收合同”后,被告人所在團伙通過順豐速運貨到付款的方式將“藏品”或“回收合同”寄給被害人,由被害人支付購買“藏品”的費用或“回收合同”的保證金。如遇被害人稱自己經濟能力有限,無法全額購買“藏品”時,“話務員”便稱自己可以與被害人合伙購買該“藏品”,待公司高價回收“藏品”后,雙方平分利益。當被害人收到“藏品”后,其他被告人冒充公司有關部門人員與被害人聯系,告知被害人該公司已發現被害人與“話務員”一起購買“藏品”一事,這種行為是公司禁止的,要求被害人補足由“話務員”承擔的那部分費用,以證實“話務員”的清白。被害人同意后,“話務員”再將“補款證明”通過順豐速運以貨到付款的方式寄給被害人,由被害人補足購買“藏品”的費用。被害人將錢款支付給順豐速運公司后,順豐速運公司按照與李海龍、趙靜璞簽訂的月結協議將錢款打入其預留的銀行賬戶。通過上述方式,李海龍、趙靜璞等人騙取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9787428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海龍、趙靜璞等13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事實并以巨額回報為誘餌,通過撥打電話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根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節,以詐騙罪對李海龍、趙靜璞等13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不等刑期,并處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七萬元不等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售賣或者回收藏品為名進行詐騙的典型案件。近年來,收藏品投資市場較為火熱,本案被告人正是抓住了被害人期望通過投資收藏品獲取巨額回報的心態,在全國范圍內大肆進行電話詐騙。在此,提醒廣大收藏愛好者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藏品,切勿被高額回報所蒙蔽,落入騙子精心設計的圈套,造成自身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