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內發個背影照也被訴侵權?
發布時間:2021-11-17 訪問次數:8338
湖北大冶法院:未顯示特定肖像及姓名,駁回原告訴請
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大冶一社區工作者小李協調糾紛時,在微信群發布接處警信息及原告背影照片,被訴侵犯人格權。法院認為小李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今年年初,大冶某小區業主小明等兩人砍伐小區內數棵小樹,社區工作人員小李便向公安部門報警。公安部門出警處理,小李將接處警及砍樹者小明等兩人背影照片上傳到小區業主微信群,并附言小區砍樹一事已報警立案,后期通報處理結果。業主小明等兩人認為小李侵犯了其肖像權、隱私權,對其造成損害,故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小明等兩人砍伐小區樹木,被告小李作為社區工作人員在行使社區基層治理職責時,將警察出警以及原告背影照片上傳至小區業主微信群,向小區業主通告砍樹處理意見,既未點名道姓,亦未顯示原告特定肖像,并無不妥。且被告的工作行為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故被告的行為對原告不構成民事侵權。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肖像權、隱私權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柯學文 陸明
文章出處: 大冶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