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一方向另一方的轉賬,能要得回嗎?
戀愛時甜如蜜
海誓山盟、如膠似漆
分手時撕破臉
斤斤計較、界限分明
一分一厘把賬清
可是戀愛的“賬”
怎么算得清?
基本案情
丁某與李某于2012年相識,2016年發展為戀愛關系。戀愛期間,丁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向李某轉賬40余次,每次轉賬金額200元至10000元不等,共計17萬余元。2021年,丁某與李某終止戀愛關系,并要求李某返還上述款項。李某償還部分款項后,拒絕繼續返還。丁某遂以民間借貸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李某辯稱,上述款項屬于雙方戀愛期間的贈與,用于共同消費,并非借款。
裁判要點
關于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本案中,丁某依據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主張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李某未能舉證證明案涉款項性質為贈,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從被告提供的轉賬記錄及錄音、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被告李某提過向原告丁某還錢事宜。因此,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
關于借款金額的確認。雖然原告丁某的轉款均有憑證,但要結合原告的轉款事實,雙方的感情程度,轉款附言、金額的特殊含義、戀愛期間的共同花費來綜合認定借款金額。本案中,根據原告的轉賬記錄,法院對于丁某向李某5000元以上的轉賬認定為借款,5000元以下的轉賬視為戀人之間的相互贈與。結合丁某自認贈與被告李某3萬余元,同時自認李某已向其償還4萬元。因此,法院最終綜合認定李某應償還借款金額為10萬元。
因雙方相識多年,且都有調解的意愿,最終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法官說法
戀愛的情侶關系親密,金錢往來比較頻繁,分手后又因為金錢對簿公堂的案例并不少見。處理此類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在認定法律關系時,需要結合相關證據材料,探尋雙方之間有無建立民間借貸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綜合判斷雙方之間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資金交付的合理性。一般而言,對于合理范圍內的較小金額,如日常生活中價值較小的一部分贈與,例如購買衣服、箱包、請客吃飯等,或者特殊日期,如情人節、七夕節、生日、紀念日等給付的財物,或者特殊金額如520、521、1314等金額以及其他小額贈與,應推定為雙方表達愛意培養感情的贈與財產,贈與方已經交付,不能要求返還。對于男女雙方的貴重物品,例如房產、汽車或較大金額的現金、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等,由于所涉金額較大,一般是基于結婚目的的贈與,可推定為彩禮,應承擔返還責任。
法官提醒
戀愛可甜蜜,轉賬需謹慎。情侶間金錢往來應做到“五要”“五不要”。
“五要”:借款要留存書面憑證;款項支付要采取轉賬方式;贈與或大額共同開支,要注意留存證據;糾紛產生后要積極妥善處理,保護好雙方隱私;戀愛期間經濟要獨立。
“五不要”:不要財務混同;不要隨意出借信用卡供對方使用;不要以自己的名義幫對方借款;不要支付包養費、青春補償費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款項;如果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表達忠誠、愛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