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發布涉農民工工資執行五大典型案例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事關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長期以來,湖北法院對涉農民工工資在內的民生案件高度重視,游勸榮院長多次要求全省法院切實擔負起保民生、護穩定、防風險的政治責任,將涉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作為涉民生領域的重點來抓,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不斷鞏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效。
2022年,全省法院扎實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共辦理涉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9466件,較2021年上升3.3%,執結7450件,執行到位1.9億余元。2023年春節前,全省法院同步開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共開展執行行動196次,采取集中發放53次,執行結案2283件,執行到位農民工工資金額1.3億余元。同時,對平時行蹤不定、傳喚不到、拒不履行的失信被執行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共拘傳拘留763人次。工作成果得到省根治拖欠農民工資工作領導小組的肯定。
近年來,全省法院進一步暢通涉農民工工資案件綠色通道,堅持快調、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的“五快三優先”原則,在訴訟服務中心掛牌設立“涉農民工”專門立案窗口或優先立案窗口,力促涉農民工工資案件高效辦理。與省總工會聯合下發通知,在全省法院建立“法院+工會”訴調對接新模式和常態化溝通機制。依托訴訟服務中心和人民法院調解網,提供一站式糾紛聯動化解服務,極大減輕農民工訴累。
為總結涉農民工工資執行工作經驗做法,湖北高院發布湖北法院涉農民工工資執行五大典型案例,供全省各級法院參考。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徐某龍與被執行人山東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某市政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37785675.87元及利息的金錢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襄陽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于2022年12月28日向襄陽中院申請扣劃被執行人山東某市政公司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存款678800元,用于發放申請執行人招聘農民工的工資。因該賬戶系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被襄陽市勞動監察局和銀行共同監管不便直接扣劃,襄陽中院與襄陽市勞動監察局約談并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但銀行的上級主管部門也以該賬戶已納入凍結白名單賬戶為由,暫不予凍結扣劃,執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為維護社會穩定,及時兌現農民工工資,也為防止項目承包商假借農民工工資名義套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抵償工程款或材料費,襄陽中院執行局多次與襄陽市勞動監察局、被執行人山東某市政公司協調,在申請執行人出具農民工工資名冊和被執行人向保證金賬戶的監管部門出具發放證明后,在勞動監察部門監管之下,由銀行將678800元農民工工資在春節前直接發放到11位農民工的銀行賬戶里。農民工兄弟領到“暖薪”款后,聯名向襄陽中院執行局送上“困難之時伸援手,為民解憂人人頌”的錦旗。
典型意義
民生無小事,件件暖人心,群眾的錦旗致謝是對法院工作的肯定,也是對執行干警的鞭策。襄陽中院在執行該案中既要考慮被執行人的工程系政府城市污水治理項目,屬于環境保護工程,也要顧及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在保障環保工程不受影響、群眾利益不被損害的情況下,充分發揮與政府部門之間執行協作聯動機制作用,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強化執行協調,主動擔當作為,把人民群眾的“問題賬單”轉變為“幸福清單”,努力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
基本案情
被執行企業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欠下多筆債務以及大額農民工工資。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當陽法院)陸續受理以該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多個強制執行案件,其中涉勞務工資案件9件,案涉農民工141人,案涉金額高達182.83萬元。因公司無力償還貸款,銀行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兌現優先債權4294萬元,當陽市法院依法將抵押財產進行處置,經兩次拍賣均因無人競買而流拍,處置程序陷入僵局。
為盡快兌現債權人勝訴權益,促成案結事了,當陽市法院堅持能動司法,主動上門與抵押權人做工作。經過多個回合不懈努力溝通,最終銀行愿意接受以物抵債,以二拍流拍價格3028萬元接受被執行人抵押資產,但仍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農民工工資更是沒有著落。
被執行人的資產已經處置完畢,通過常規的執行工作思路已無法解決,工資無法兌現不僅會影響生計,還可能形成重大不穩定因素。當陽法院秉承司法為民理念,決定主動擔當作為,再次上門與銀行溝通協調,嘗試勸說銀行幫忙化解工資難題。經過一個多月的艱苦努力,銀行最終同意先拿出182.8萬元全額兌付工人工資。至此,這一涉141名農民工欠薪系列案件得以圓滿執結,群體性信訪風險也得到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司法為民,主動擔當作為、能動司法的具體實踐。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當陽法院尋求金融債權和民生糾紛平衡點,實現“三個效果”相統一,在提高財產處置效率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努力嘗試在法律框架之外探尋妥善化解民生問題的路徑。面對企業不能清償債務時,當陽法院沒有消極等待,而是快速啟動財產處置程序,并堅持以“嚴”為基、以“快”為要、鐵腕治“欠”,對案涉廠房、設備等有抵押的資產進行處置,充分保障抵押權優先受償。在面臨資產處置完畢后工人工資無著落的困境時,該法院沒有因機械辦案置民生問題而不顧,而是秉持司法為民理念,轉換辦案思路,積極尋找破局關鍵,轉而做優先權人的工作,讓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主動參與化解涉眾涉民生案件,解決了欠薪工人的“燃眉之急”,有力維護了社會穩定,實現了“三個效果”的高度統一。
基本案情
蔡某等42名工人與湖北某車飾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車飾公司)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向湖北省南漳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依法作出仲裁調解書:被申請人某車飾公司在協議簽訂5日內一次性將所欠42名工人工資1139720元落實到位。后因該公司未履行協議,蔡某等42名工人遂向湖北省南漳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漳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先期因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南漳縣法院經調查核實,某車飾公司共涉及南漳縣某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李某某工傷保險爭議糾紛、蔡某等42名工人勞動爭議、徐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四件案件,涉案標的額高達2000余萬元。被執行人名下除有位于南漳縣某工業園區的國有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地上附屬物外,暫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且該財產抵押在某銀行。南漳縣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進行了拍賣、變賣,變賣價格為920余萬元,與需要支付的執行款相差甚遠。
按照法律規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優先償還抵押權人某銀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時,在變賣財產后,稅務機關也要求被執行人從拍賣款中繳納各種稅款共計150余萬元。至此,42名工人將面臨“無薪可發”和工傷賠償款無法兌現的境地。
為維護社會穩定,確保眾多農民工工資的兌現,南漳縣法院積極將該案向南漳縣委、縣政府匯報,爭取支持和重視。南漳縣委、縣政府和縣委政法委多次召開會議進行研判,與銀行、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協調,請他們站在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角度,履行社會責任,讓“利”于民。達成初步協議后,又召開專題會議,就細節問題進一步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將變賣價款中的770萬元優先償還某銀行的本金,下余的150余萬元在支付完畢工人工資和工傷賠償后,余款由銀行領取并與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結算。其他尚未履行的債務,南漳縣法院將繼續跟進。2023年1月,100余萬元工人工資和工傷賠償款全部發放到位。
典型意義
對重大的涉民生案件,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困難的情況下,執行法院積極尋求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加強與其他部門之間的聯動,靈活采用多種執行手段,竭盡全力在保障農民工及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之間尋找平衡點,盡量“讓利于民、不與民爭利”,順利解決了農民工工資執行款不足的問題。南漳縣法院的執行工作既保障了金融企業的正常經營,又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高度認同。
基本案情
江西建工機械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建工)承包湖北荊鷗某產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荊鷗公司)位于荊門新歐鵬教育城·拉菲公館項目的建設工程,江西建工依約履行義務后,荊鷗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未付。因荊鷗公司長期拖欠工程款,嚴重影響江西建工資金周轉,江西建工已無力支付農民工工資,案涉農民工工資高達150萬元。
江西建工為確保農民工工資及時到位,于2023年1月16日向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寶區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荊鷗公司150萬元財產,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東寶區法院高度重視,當日進行審查,在確定江西建工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后,立即作出裁定:先予執行荊鷗公司150萬元。
因該案涉及巨額農民工工資,恰又正值年關,尤其關系到民生保障和社會穩定,東寶區委對此也高度重視,要求春節前必須將農民工工資發放到位。為讓農民工兄弟們安心過好年。東寶區法院立即組建工作小組,成立由副院長掛帥的工作專班,親自督導和統籌協調。執行局全體干警劃分為5個專班,前往各銀行進行凍結扣劃。銀行年底業務繁忙,執行干警堅守工作崗位,主動放棄休息時間,加班加點進行辦理,在1天之內成功扣劃荊鷗公司150萬元案款,扣劃成功后協調財務部門將全部案款匯入東寶區人社局專款賬戶。2023年1月18日,東寶區法院在區委的協調下,會同東寶區人社局共同向涉案農民工當場發放全部案款,保障了農民工的權益,化解了潛在的信訪風險,維護了社會穩定。
典型意義
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發放,關系廣大農民工家庭生計和社會大局穩定。在本案中,因荊鷗公司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已嚴重影響到農民工工資的兌現,在春節即將來臨之時,更影響著社會穩定。對申請執行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東寶區法院執行局全體干警全員上陣、爭分奪秒、快速出擊,果斷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僅用1天的時間就將150萬元案款扣劃到位并全部發放完畢,讓農民工順利拿到了“辛苦錢”,有力保障了農民工的基本權益,也對欠薪企業起到了震懾作用。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陳某維、金某秀等與被執行人譚某平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金額共計16余萬元。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夏區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向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夏區法院)提供線索稱,被執行人對本案以外的第三方即湖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債權。江夏區法院向湖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要求該公司停止向譚某平支付項目工程款,并提取被執行人拖欠上述工人169827元勞務費。湖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本應將此款支付江夏區法院執行專項賬戶,但經法院多次催促,其均以工程進度款未到期為由拒絕履行協助義務。同時,江夏區法院查明發包單位已支付該工程項目的工程款。
對于湖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法院執行的行為,江夏區法院依法向該公司發出罰款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30萬元。收到罰款通知書后,湖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方知事態嚴重,幡然醒悟,主動與江夏區法院聯系,并將執行案款交至法院賬戶,江夏區法院當即將案款發還給五位農民工,案件至此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的執行體現了江夏區法院準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對惡意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果斷通過罰款等執行措施采取“剛”的態度依法打擊懲處,同時以人為本,“柔”性平衡執行當事人關系,妥善把握執行時機,通過剛柔并濟、釋法析理多種方式促執行,全力保障五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