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風三次,被判3000元罰金還獲刑3年多
在團伙作案中,“望風”看似是個輕松的活,還容易推脫:“自己沒有參與?!睂嶋H上犯罪活動中的望風者抱著“喝口湯”的僥幸心理參與到此次犯罪活動中,那么他必將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陳某在秦某的提議下,駕駛摩托車載秦某、張某(另案處理)二人來到潘先生居住的房屋。陳某在外望風,秦某、張某采取撬門入室的方式進入屋內,竊取潘先生放置在臥室床上錢包內的2400元現金。之后陳某駕駛摩托車帶二人離開,所盜錢財三人共同使用。
當月,陳某,同秦某、張某再次來到潘先生看守的魚塘附近的一片西瓜地偷西瓜,被住在此處的潘先生發現、制止。偷竊未果的三人出于報復,秦某和張某隨手拿起一根木棒進入潘先生家中威脅他交出財物,而陳某在外面沒有進去,潘先生被迫拿出400元。事后,陳某分得100元。
一個月后陳某與張某再次受秦某邀約,來到秦某事先踩好點的張先生和李女士夫妻的商住一體的便民店處。秦某和張某各持一把在院內找到的鐵鍬強行進入屋內,隨后,秦某將鐵鍬抵在張先生脖子處,威脅兩名老人不要喊叫、交出財物并在房內翻找。他們在床頭柜及房內桌中搶走現金2000余元,搶走商店里的各類香煙40余包。事后,在門外望風的陳某分得100余元現金及部分散裝香煙。
陽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和搶劫罪,鑒于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取得了當事人的諒解,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陳某入室盜竊,搶劫六十歲以上老年人,應酌情從重處罰。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陳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以搶劫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提醒:
認為不直接實行犯罪行為就不犯法的想法是錯誤的,無論是教唆他人犯罪、還是幫助他人犯罪都屬于犯罪行為。想要耍小聰明,通過望風等行為在從中獲利的同時逃避罪責,只會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律小貼士:
1、什么是共同犯罪?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2、怎么認定共同犯罪?
(1)必須二人以上。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共同行為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
(2)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同共同行為。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這里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共同行為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