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出臺《辦法》推動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落實
日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和“查詢”兩個方面的主體、內容、方式、監督、救濟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旨在進一步規范未成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切實加強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規定,對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時封存犯罪記錄,并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生效判決、裁定由二審法院作出的,應當通知下級法院封存犯罪記錄。對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送達《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時,應告知其具有免除犯罪記錄報告義務的權利;對其請求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應當予以協助。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但未予封存的,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申請封存,該法院應當作出是否封存的決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訴訟參與人、社會調查員及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居委會等人員和單位,應當告知其履行保密義務。
《辦法》要求,對擬封存的犯罪記錄和卷宗材料,應當裝訂成冊,封面加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印章等明顯標識,并建立專門檔案庫,實行專門管理。對于相關的電子檔案應指派專人管理,可在信息系統中設置專門板塊或嚴格設置系統登陸密碼予以封存。在分案審理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應當封存;在分案審理同案成年人的案件中,不得披露可能推斷出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內容。未分案審理的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應當全案封存。
《辦法》強調,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理案件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司法機關和有關單位申請查詢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應當告知其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司法機關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相關案卷材料和電子信息。其他單位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根據其提出的查詢理由、依據、犯罪記錄使用范圍,決定其查詢的方式。申請查詢的單位及相關人員需簽署《保密承諾書》,嚴格按照查詢目的和使用范圍使用有關信息,履行保密義務。對違反規定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不按規定使用查詢的信息致犯罪記錄被泄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視情節作出處理或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