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綠水青山的法治防線
——咸安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行政公益訴訟案
近日,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行政公益訴訟案,判決確認被告咸寧市咸安區水利和湖泊管理局怠于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公益訴訟人咸安區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咸安區官埠橋鎮泉湖村斧頭湖水域上有違法修建“水上竹樓”餐廳線索,根據該線索公益訴訟人進行實地調查,發現個體經營戶饒某未經水利部門批準,自2011年5月起擅自在咸寧市咸安區官埠橋鎮泉湖村斧頭湖水域上修建“水上竹樓”餐廳,用于商業營利活動,污染水質,破壞水環境的事實。2018年8月,公益訴訟人向被告咸安區水利和湖泊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為“水上竹樓”餐廳影響湖泊水質及湖泊功能的發揮,建議在二個月內依法恢復該水域原狀,以保護生態環境,保障湖泊功能。然而,區水利和湖泊管理局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未在二個月內依法履行拆除“水商竹樓”餐廳,恢復水域原狀的法定職責。
法院認為,斧頭湖是我省第四大淡水湖泊,地跨武漢市江夏區、咸寧市咸安區、嘉魚縣,水域總面積18.9萬畝,具有調蓄、灌溉、養殖、航運、城鎮供水、生物棲息、調節氣候、水質凈化等天然功能。被告咸安區水利和湖泊管理局負有對本轄區內斧頭湖水域的監管和保護職責,但被告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只下達了相關通知書,而未在兩個月內履行依法拆除的法定職責,區法院對公益訴訟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判決確認被告對咸寧市咸安區官埠橋鎮泉湖村斧頭湖水域上修建“水上竹樓”餐廳違法行為怠于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
一審宣判后,區水利和湖泊管理局表示服判不上訴。對于自身在斧頭湖違章建筑未及時拆除這一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力度不到位的問題,該局在庭審過程中作出了認真的檢討,并表示該局已進行了整改,拆除了違章建筑。
湖泊是我國重要的自然資源,其相對靜謐、封閉,一旦水體被污染保護修復的難度更大,因此我國將江河水系納入最嚴監管之中。在該案的審理中,區法院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職盡責,加強湖泊保護,減少入湖水質污染,為長江流域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