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績效、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到底怎么算?
“我同意。”“我們公司也同意法院的調解意見。”隨著原、被告共同確認,房縣人民法院城關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勞資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2022年4月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期限3年,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試用期工資5000元,轉正后工資5000元+績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原告李某周六共計出勤34天。試用期過后,李某向公司提出了轉正申請,公司在對李某進行轉正考核后,同意轉正,但公司一直未對李某轉正事宜進行程序流轉,導致其績效工資未能按時發放。2022年9至11月、2023年1月公司因故停工。2023年4月,公司告知李某,因公司裁員,要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對加班工資、績效工資、停工停產期間工資發放及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產生爭議,李某不服仲裁結果,訴至法院。
審理經過
法院認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應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明確約定的是標準工時工作制,對于周六出勤工作時間應當計付加班工資;原告李某在試用期到期后,及時向公司提交了轉正申請,公司考核后也明確表示同意轉正,因公司流程問題導致轉正手續未及時辦理,屬公司方面問題,公司應當及時補發原告的轉正工資及績效工資;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公司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支付賠償。而對于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問題,被告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為推進糾紛實質性解決,承辦法官一方面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認真聽取原告訴求;另一方面引導被告換位思考,并如實告知被告拖欠勞動者工資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依照法律規定,考慮到企業經營狀況,法官向雙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被告某科技公司補發原告李某工資6677.12元、加班費6538.46元,并支付經濟賠償金11262.56元、績效工資5500元,共計29978.14元。李某與該公司均同意了該調解意見并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于2024年2月9日(除夕)前一次性將該款履行到位。
法官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對于企業而言,理應按約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在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雙倍支付經濟賠償金;對于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對于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一方面,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保持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暫時不能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這也是客觀存在的經營風險之一。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在維護自身經營收益的同時,也應注意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既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表現,也是企業長久經營之道。
良好的就業環境需要勞動者和企業共同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