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平: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職保障機制
2016年7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泛w了防止干預司法活動、規范責任追究和考核考評、加強履職安全保護等多個層面,體現了黨中央對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員職業保障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最高人民法院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據此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報經中央同意后,正式印發實施?!掇k法》的出臺,對于全面貫徹落實《規定》內容,在全社會推動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維護司法權威的良好氛圍,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深刻認識加強司法人員履職保障的重大意義
第一,加強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是確保司法公正的現實需求。司法權是判斷權和裁量權。法院審理案件、作出裁判,本質上是法官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形成內心確信的過程。要追求裁判過程公平、結果公正,必須確保法官辦案時遠離案外其他任何因素的不當侵擾。現實中,一些單位、個人甚至個別領導干部違規過問、干預插手案件,或是“打招呼”“批條子”,或是借助人情關系、威逼利誘對法官施加壓力,嚴重影響到司法公正。還有一些地方未充分考慮司法機關的職業特點,以行政指令方式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既損害了司法機關客觀、中立、公正的形象,也使法官難以專注于行使審判權。事實證明,沒有風清氣正的履職環境,不能徹底排除不當干擾,司法公正就難免會摻入雜質、蒙受質疑。加強司法人員履職保障,就是要通過設置制度的“防火墻”和“高壓線”,為一線司法人員營造優良的司法環境,使他們能夠心無旁騖、專注從容地做好審判工作。
第二,加強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是提升司法權威的必要條件。具備權威的司法體系,才能持續穩定地向社會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產品,滿足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的基本需求。從某種程度上說,司法的權威就是法治的權威,司法人員履職行為的權威就是法治權威最生動鮮活的體現。如果司法人員的履職安全缺乏保障、司法裁判得不到有效執行,司法就無法發揮定分止爭作用,法律形同虛設,社會必然失序,受損的是整個社會和每一位公民。實踐中,一些單位、個人為泄私憤、謀私利,阻撓、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甚至誹謗、威脅、侵害司法人員。近年發生的湖南永州法官遭槍擊、湖北十堰法官遇刺、北京昌平馬彩云法官被害、浙江宋城集團舞臺劇侮辱某高院院長等事件,都是侵害司法權威的極端表現。此外,司法人員在日常工作中,也時常遭遇各類誣告陷害、恐嚇威脅和誹謗侮辱,有的甚至波及其家人,這不僅影響到辦案人員的職業尊榮,也嚴重破壞了司法生態。司法裁判承載的不是簡單的你輸我贏,法官判案也不僅是為解決糾紛,而是要為全社會打造公平正義的制度環境。判斷一個國家的法治發展水平,觀察一國法律在國家治理中是不是發揮了重要作用,最直觀的就是看司法人員是否受到足夠尊重,司法裁判是否得到有效遵從,那些藐視法庭、妨礙司法、暴力抗法的行為是否及時遭到制裁。
第三,加強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是完善法治體系的題中之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只有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構建充分、嚴密、周到的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機制,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成為法治體系最重要的保障支撐。長期以來,許多法院對司法人員的關心愛護還停留在口號或政策層面,缺乏長效機制和組織保障,對侵害司法人員權益行為的反應處理較為滯后,嚴重影響一線司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必須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完善配套措施來補齊短板、提振士氣,打造一支端穩天平、握牢法槌、鐵面無私、秉公司法的法治工作隊伍。
二、正確把握司法人員依法履職保障中的三組關系
一是要正確處理“立威”與“立信”的關系。在法治國家,司法機關應當有威信。但威信的形成,不是用威以立信,而是立信以樹威,即威是以信為基礎的。對人民法院來說,“信”就是司法公信力,“威”就是司法權威。建設權威的司法制度,必須牢牢依靠黨的領導、人大的支持、社會的理解,人民法院自身也要通過更加公正、高效、公開、便民的司法來確立司法公信、爭取信任支持。實踐中,對于打著“裁判不公”旗號,嚴重破壞法律秩序、誹謗侵擾司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堅決依法懲治,絕不能息事寧人、遷就縱容,如果連法院都信奉“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妥協就是和諧”,只會自損權威,埋下更深的矛盾和隱患。各級人民法院一方面要站在“立信”的角度,不斷苦練司法內功,提升司法公信;一方面要從“立威”的角度,維護司法秩序尊嚴,確保法律正確有力實施。
二是要正確處理“行權”與“自制”的關系。在研究起草《刑法修正案(九)》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擾亂法庭秩序犯罪是“法官眼前的犯罪”,應當參照有些國家追究藐視法庭罪的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作出判決。立法機關研究后認為,擾亂法庭秩序犯罪雖然發生在“法官眼前”,但如果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徑行判決,在程序上制約不充分,不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傮w來看,受當前社會環境、公眾法治意識、司法總體狀況等客觀因素影響,社會各界對法官濫用權力的擔心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這些都對人民法院行使制裁權的時機、方式和分寸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對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行為,我們既不能反應遲鈍、姑息縱容,也不宜過于敏感,稍有冒犯便強勢回應。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扎實的審理、良好的作風、公開的程序、透徹的說理,贏得公眾的尊重和信任。只有這樣,我們在該嚴格司法時才能做到說話擲地有聲、行事底氣十足,“該出手時就出手”。
三是要正確處理“追責”與“保障”的關系。有的同志對司法責任制有抵觸情緒,認為責任制只強調終身追責,不重視職業保障。事實上,司法責任制文件和依法履職保障文件本身就是辯證統一的整體。所謂追責,是嚴格按照憲法法律和司法規律追究違法審判責任,并非動輒得咎。按照《辦法》和《規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聽證和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边@些都是對法官依法履職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強化司法人員履職保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推動“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并不是要強調法官群體的特權,更不應成為某些法官違法審判的“護身符”。
三、全面落實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改革文件
第一,要主動報告,爭取支持,推動形成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制度合力?!掇k法》印發實施后,各級人民法院要主動向地方黨委、人大匯報《規定》和《辦法》主要內容,結合中辦、國辦之前印發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配合推進地方法治建設,樹立地方良好法治形象。按照文件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工作,同時要積極與公安機關、新聞主管、網絡監管等部門溝通,推動建立與司法人員依法履職保護相關的預警、應急和聯動機制,確保配套機制銜接到位、改革文件落地見效。
第二,要敢于擔當,主動作為,不斷強化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組織保障。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要做一線司法人員的“定心石”和“主心骨”,主動承擔壓力、抵御干擾,支持干警依法履職。對于干警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遭遇阻撓妨礙、人格侮辱、打擊報復、人格侵害等情形的,領導干部要果斷撐腰打氣,及時安排采取保護措施,堅決打擊不法行為。對法官的依法履職保障訴求敷衍推諉、故意拖延不作為的,要嚴格問責、嚴肅處理。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規定》和《辦法》要求,盡快成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工作程序,充分發揮其權益保障職能。要健全完善法官考評委員會工作機制,根據司法責任制改革精神,研究制定更加符合審判規律和司法職業特點的考核評價辦法。要健全完善法官維權救濟機制,積極為受到錯誤處分、處理的法官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視情對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或者補償,并商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者或者濫用職權者的責任。
第三,要加大投入,重心下沉,強化一線司法人員履職保障硬件設施建設。要確保法院公共區域與法官辦公區域的相對隔離,配備一鍵報警裝置,完善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突發事件。要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提供配備錄音錄像設施的專門會見、接待場所,及時配備具有錄音功能的辦公電話和具有錄像功能的記錄設備,確保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依法履職具備基本物質條件。要注重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優先為基層法院、派出法庭和窗口單位配足硬件設施,配齊安全保障人員,確保司法人員有安全的履職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