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有話好好說,莫為逞一時之快而追悔莫及
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情緒管理能力差,容易被激怒,在與別人發生矛盾時,有時因沖動而動手打人,這樣不僅沒有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還付出了更多的代價。
案例一:
2018年2月,方某與方某甲等人在陽新縣浮屠鎮某村的小賣部打牌,因出牌等事宜方某與方某甲發生爭吵,沖突過程中方某持木凳將方某甲左手臂打傷,經法醫學鑒定,方力因外傷致左尺骨中段骨折,屬輕傷(二級)。同年9月,方某主動到陽新縣公安局浮屠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方某已賠償方某甲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4.9萬元,并取得諒解。
陽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方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案發后方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是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二:
2018年9月,柯某駕駛電動車至大路路口往右變道,何某甲駕駛摩托車跟在其后,因害怕相撞緊急剎車導致自己車輛側翻。事故發生后雙方均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期間,何某乙得知消息后與母親一起趕至現場。到現場后何某乙責罵柯某不該致其父受傷并不及時送醫救治,柯某回罵后,何某乙憤怒之下沖上前去用腳將柯某踢翻。經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柯某的損傷程度被評定為輕傷(二級)。案發后,何某乙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另案發后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何某乙已賠償柯某醫藥費等共計人民幣4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陽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何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案發后何某乙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何某乙愿意接受認罪認罰,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官提醒:
當我們與他人發生爭執、矛盾糾紛時,一定要放下拳頭,冷靜溝通。“有話好好說”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益于問題的解決,促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否則我們將會為不恰當的行為“買單”。
法律小貼士: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下行為均按照故意傷害罪論處:
(一)非法拘禁他人,暴力致人傷殘的;
(二)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
(三)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傷殘的;
(四)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五)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
(六)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