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一女子接受他人補交社保,最終判決其返還……
交往期間為女方補繳社保,分道揚鑣后兩人各執一詞鬧上法庭,到底發生了什么,孰是孰非?事情的關鍵點都集中在那年的9月20日......
2018年4月,老趙、楊梅由他人介紹相識,此后,雙方陸續通過微信接觸,但一直未正式確定戀愛關系。因雙方共同話題少,聊了一個月后,兩人漸漸疏遠。過了數月,因為一個偶然的契機,兩人又恢復了聯系。交往中,老趙表示愿意對楊梅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幫助,楊梅未予接受。
同年9月20日,在聊天過程中,老趙了解到楊梅并未繳納保險,看病需要自費,便陪同楊梅一起去銀行查詢。隨后,老趙在銀行為楊梅補繳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保險費用共計60000元。
后兩人關系轉淡,老趙認為楊梅應當歸還自己為其繳納的保險費,遂以楊梅向其借錢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老趙陳述,9月20日當天楊梅提出沒有保險,并要求其先行幫忙墊付;后來自己給楊梅發過微信,內容為“補上條”,是要求楊梅補個借款條據,但楊梅并未回復。
楊梅辯稱,9月20日老趙提出要陪自己一起去銀行查詢,并主動為自己補繳了保險,是幫助或者贈與行為;當時收到微信,以為老趙發錯了,所以才未回復。
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楊梅陪同下,老趙向社保費基金專用帳戶轉款60000元,并注明為繳納楊梅基本養老繳費、基本醫療、大額醫保費,楊梅未拒絕,應視為楊梅接受了該款項。楊梅與老趙相識,無其他經濟往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楊梅接受了老趙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等,雖然楊梅未給老趙出具借據,但雙方無其他經濟往來,故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老趙訴請楊梅向其返還6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老趙、楊梅以談男女朋友相識,在未正式確定戀愛關系之前,楊梅接受老趙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等,該金額較大,超出雙方日常交往禮尚往來的范疇,且楊梅所舉證據不能證實老趙有贈與的意思表示,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故楊梅辯稱老趙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為贈與行為,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利息,因老趙、楊梅未對借款利息進行約定,根據法律規定,本院支持楊梅應當支付從2019年1月4日(立案之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逾期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遂判決:楊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老趙返還60000元,并支付從2019年1月4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楊梅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