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號案例:所謂美好社會,是善良者得其益
【關鍵詞】
民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近親屬 扶養義務家庭成員關系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8日,鄧某民駕駛機動車行駛時,與行人萬某生相撞后又與袁某國駕駛的機動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萬某生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萬某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鄧某民、袁某國均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鄧某民駕駛的車輛在某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商業三者險,袁某國駕駛的車輛在某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江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某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100萬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2022年1月14日,鐘祥市文集鎮漢林村村委會出具證明,萬某生系五保戶,生前未婚未育。萬某系萬某生侄子,在萬某生生前對其履行幫扶、照顧、護理義務,在其身亡后操辦安葬事宜。另查明,萬某生共有三個侄子,分別是萬某、萬某甲、萬某乙。經調查走訪,萬某甲、萬某乙對萬某扶養(贍養)萬某生的事實亦予以認可。
萬某生因交通事故身亡后,萬某提起訴訟,向對事故所涉車輛分別負有相應保險責任的三家保險公司等主張賠償萬某生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其中,三家保險公司均辯稱,萬某作為萬某生的侄子,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近親屬”范圍,不具備侵權責任請求權,不享有訴訟主體資格。
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鄂0881民初1584號民事判決:三家保險公司按照各自保險責任限額分別賠償萬某各項損失190400.4元、162000元和28400.4元。宣判后,三家保險公司均不服,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鄂08民終205號民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起訴。
二審宣判后,萬某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裁定提審本案,經審理認為,萬某與萬某生長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并盡到扶養(贍養)義務的,可認定雙方形成特殊家庭成員關系,并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鄂民再12號民事判決:撤銷原二審裁定,維持原一審判決。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為:萬某作為孤寡老人萬某生的非近親屬是否有權主張萬某生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4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案中,萬某生系五保戶,生前未婚未育,未到當地敬老院居住、生活,也未與當地村委會簽訂扶養協議。萬某作為萬某生的侄子,雖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近親屬范圍,但萬某生生前與萬某一家共同生活居住在萬某生兄弟(萬某的父親)建造的老宅里,后因萬某另在老宅附近新建住宅并搬出老宅,萬某生仍居住在老宅。萬某生生病住院期間,由萬某照顧,并由萬某及其母親端飯送水;萬某生死后安葬事宜,由萬某操辦。雙方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緊密的經濟關系、人身關系以及事實上的扶養(贍養)關系,建立起特殊的家庭成員關系。同時,這種特殊的家庭成員關系得到當地村委會及萬某生其他侄子的認可。故萬某有權以特殊家庭成員身份作為原告主張萬某生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
【裁判要旨】
孤寡老人的非近親屬如與其長期共同生活,事實上與其形成扶養關系并盡到扶養(贍養)義務的,可認定雙方形成特殊家庭成員關系。孤寡老人遭受人身侵權時,對其承擔了扶養(贍養)義務的特殊家庭成員,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近親屬權利的相關規定,以原告身份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1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4號)第1條第1款、第2款
一審:(2022)0881民初1584號民事判決(2022年6月6日)
二審:(2023)鄂08民終205號民事裁定(2023年3月24日)
再審:(2024)鄂民再12號民事判決(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