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銀行卡,躺賺數千元? 黃梅一男子因“幫信罪”獲刑
發布時間:2022-02-21 訪問次數:8466
只需出借銀行卡,就可平白獲利7200元?近日,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被告人程某以出借銀行卡“刷流水”牟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28日,在明知他人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情況下,程某仍與他人約定每刷流水1萬元獲取50元的好處費,并將其名下的7張銀行卡和一部手機提供給跑分刷流水窩點的犯罪分子進行刷流水轉賬,直至3月29日18時銀行卡被公安機關止付。案發時,程某名下的7張銀行卡刷流水資金已達140萬元,從中非法獲利7200元。經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查詢,由程某提供的銀行卡關聯電信網絡詐騙案件41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卡和手機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程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且家屬積極代為退繳違法所得,可對其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官說法:
躺贏有風險,生財需謹慎。大家要妥善保管個人的銀行卡、身份證、網銀U盾、手機等,不輕易借給別人使用,更不要出售給他人使用,否則不僅會導致個人信息被盜用出現“被貸款”等情況,甚至可能成為電信詐騙的幫兇。
編輯: 柯學文 許嬌
文章出處: 黃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