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物業公司公開小區公共收益惹爭議 較真業主起訴物業獲法院支持
小區的公共收益到底收了多少?支出了多少?這個問題,大家關心過么?也許,物業公司會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公示公共收益情況,但是,您認真察看過么?近日,武漢市民華先生就將自己所在小區的物業金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榮公司)起訴到了硚口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公布詳細的公共收益賬目。
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6年,華先生購買了位于硚口區某寫字樓的房屋,雙方當時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由金榮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并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場地的經營維護,收益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分的維修和養護。房屋交付后,華先生發現金榮公司將寫字樓一樓大廳的公共區域對外進行出租,并且沒有公示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收益及資金使用情況。華先生認為,自己作為業主,有權利知曉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金榮公司也有義務主動公開相關資金的來源支出情況,于是,華先生找到金榮公司詢問,結果雙方話不投機,華先生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金榮公司收到硚口法院送達的華先生的訴狀后,也感到一肚子委屈和無奈。金榮公司表示,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公共收益、停車費等收支情況建立了賬目,并將賬目情況依照有關部門指導的格式在小區公告欄中進行了公示。華先生要求公布相關賬目的明細清單及詳細開支情況,限于公告欄位置有限,無法實現一一公示。
那到底該如何公示才合理呢?法院又會怎樣對待華先生的訴訟請求呢?
硚口法院審理查明了華先生購買房屋以及同金榮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事實,對協議中約定的有關公告欄的公示方式、使用規定等內容進行了確認。法院同時查明,2019年1月,金榮公司在公告欄張貼了小區商業及寫字樓物業2018年度公共收益報告,內容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公共收益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二是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計劃的落實情況。在第一項內容中,僅表述了總收入、停車費收入、場地租賃收入、扣除的改造費用、稅費、管理費和結余款等七個數字。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華先生作為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公布和查閱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對于華先生要求金榮公司在公告欄公示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的公共收益賬目及收支明細的訴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金榮公司雖然辯稱其已在公告欄進行了公示,但因其公示的內容僅有各項收入總額及支出數額,并無詳細的收支明細,不足以讓業主清楚了解該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及支出情況,金榮公司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將公共收益賬目及收支明細在公告欄予以公示。考慮到銀行對賬單、費用清單及發票等賬目資料采取在外張貼公示的方式不適宜、不現實,華先生可以到金榮公司現場查閱。
最終,法院支持了華先生的訴求,目前,本案已經生效。
法官建議,根據法律規定,公共收益是歸屬于小區全體業主的,在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作為物業公司其實只是負責代收代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應當接受小區業主的監督。物業服務公司作為“管家”,要保證賬目的公開、透明,增進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的互信,共同建設幸福和諧的小區環境!(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