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第三者”多次轉賬,妻子還能要回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一方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
贈與“第三者”
另一方是否有權追回?
來看看下面這則案例吧!
案例回顧
2018年8月8日,段某與余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
自2021年10月起,余某與第三人王某保持不正當關系,雙方多次微信互動、約會,余某以微信轉賬方式多次向王某轉款。
至2022年10月,共計轉賬35筆,合計51010元。
其中金額為
“520”元、“1314”元、“5200”元
等具有特定含義的轉賬
共計25筆
妻子段某發現后訴至蘄春法院
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51010元
法院審理
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
本案中,余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王某,王某明知余某有配偶而與其保持不正當的情人關系,并收受其贈送財物,其行為有悖于社會公序良俗,故余某的贈與行為無效,法院依法判決王某全部返還。
以案說法
男方多次向情人微信賬戶轉款的行為,系基于二人之間的婚外情關系而產生的贈與行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事前既未征得其妻的同意,事后亦未經過其追認。該贈與行為既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權益,又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應為無效,故其妻有權要求情人返還丈夫向其贈與的錢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