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劉恩偉、黃成雄受劉結(另案處理)安排,駕駛車輛并攜帶偽基站設備從廣東省汕頭市出發,途經福建省龍巖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北省武漢市、河南省鄭州市以及天津市、吉林省部分城市,沿路使用筆記本電腦和手機,冒用招商銀行、交通銀行名義給中國聯通、中國移動客戶發送詐騙短信。2016年3月30日,劉恩偉、黃成雄來到黃石市移動廣場門前發送詐騙短信時被當場抓獲,并查獲涉案車輛及作案設備等物品。經鑒定,二被告人發送詐騙短信共計144475條。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恩偉、黃成雄通過發送短信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鑒于劉恩偉、黃成雄系詐騙未遂,且具有從犯、坦白等情節,對二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遂以詐騙罪判處劉恩偉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黃成雄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犯罪分子使用偽基站設備,冒用銀行名義向不特定人群發送短信實施詐騙的典型案件。近幾年來,利用偽基站實施電信詐騙的手段翻新、案件頻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加大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明確規定:對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恩偉、黃成雄受詐騙同伙安排,攜帶偽基站設備在全國各地流動發送詐騙短信,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波及地域廣,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予以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