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虛擬貨幣違法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作者: 周子力 發(fā)布時間:2019-03-04 訪問次數(shù):34650
近日,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委托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fā)的糾紛。2018年7月,原告聶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被告秦某,得知被告秦某購買國外的“獅子幣”進行投資理財賺取不少收入。于是,原告聶某委托被告秦某幫其購買“獅子幣”進行理財。原告聶某通過手機銀行向被告秦某轉賬25346.1元。2018年10月8日,原告聶某在被告秦某的幫助下在“獅子鏈”錢包上注冊個人賬戶,被告秦某登錄原告聶某的賬戶為其購買2000個獅子幣。購買成功后,原告聶某登錄“獅子鏈錢包”的個人賬戶進行查實并時刻關注獅子幣漲跌動態(tài)。2018年10月13日,2000個獅子幣的市場價值貶值導致投資款化為烏有,原、被告雙方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因國外政策原因,注冊地在國外的“獅子鏈錢包”被強制關閉。為此,原告聶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秦某返還25346.1元本金。
法院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獅子幣”是一種類似于比特幣的網(wǎng)絡虛擬貨幣,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fā)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fā)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聶某委托被告秦某購買獅子幣,雙方形成委托合同關系,委托購買“獅子幣”這類虛擬貨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原告聶某自行承擔。原告聶某請求被告返還購買獅子幣資金25346.1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編輯: 張心怡 核稿: 陳群安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