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遭遇家暴,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
是為了保護家庭暴力
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由法院作出的裁定
那么
基于同居關系
能否申請?
解除同居關系后
又受到家庭暴力
還能申請嗎?
案情回顧
鐘某和小簡相識不久即同居生活。不料鐘某有賭博、酗酒惡習,心情不好時經常對小簡進行辱罵。小簡經營一家店鋪,鐘某經常上門索要錢財,被拒后竟然潛入小簡家中偷盜,并威脅小簡如果報警將會對其子女進行報復。2023年9月,小簡不堪折磨,請求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了雙方同居關系。之后鐘某又多次糾結相關人員到小簡家中、店里大鬧,并對小簡及其子女進行死亡威脅。小簡多次報警,公安機關制止后,鐘某繼續實施騷擾、威脅,小簡遂向建始縣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簡提交的出警記錄等證據,能夠證明其確有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禁止鐘某對小簡實施威脅、辱罵、毆打等暴力行為;禁止鐘某騷擾、跟蹤、接觸小簡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鐘某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小簡及其相關親屬。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人身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如鐘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同居關系女方遭受威脅、恐嚇等暴力侵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嗎?同居關系解除后還可以申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系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納入法律約束。反家庭暴力法的本質,是通過司法干預來禁止家庭成員、準家庭成員間,基于控制及特殊身份關系而產生的各種暴力。該法規定了非婚姻的準家庭成員關系也受其調整。
本案中,小簡與前男友鐘某并非家庭成員關系,但國家針對婦女的暴力的無差別保護和司法救濟,不因是否具有婚姻關系,是否尚處于同居關系等加以劃分和有所限制。同居關系解除后,小簡的權益還在持續被侵害,如機械地要求受害者必須與侵害人同住一所才能獲得保護,就違背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常理。
被申請人未實施實質性人身傷害行為,是否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
家庭暴力具有隱密性和突發性,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可能性的證明,難度相對較高,為防止侵害行為的發生,應適當降低證明標準,即只要申請人能夠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存在家暴發生的現實危險即可,對于侵害可能性的標準應當從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而非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降低了證明標準,從而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
本案中,即使鐘某尚未對小簡產生實質性傷害,但結合本案中小簡提供的出警記錄等證據及鐘某自認的事實,小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因此,法院應當立即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這對于預防及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具有重要意義,也符合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的預防為主的基本原則。
法官提醒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在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的“法律保護傘”,為的是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作出快速反應,及時保護申請人免遭危害。實踐中,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礙是家暴受害人舉證不足問題。在此提醒,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應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身安全。
因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隱蔽、復雜,很多受害者證據意識淡薄,在遭遇家暴時不注意保存證據,導致家暴事實難以查明。因此,建議遭遇家庭暴力時,應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和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