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糾紛訴訟有效治理高端論壇綜述
2016年8月27日,虛假糾紛訴訟有效治理高端論壇在中山大學召開,論壇由廣東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主辦,中山大學司法體制改革研究中心與中山大學虛假訴訟法律問題研究課題組聯合承辦,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協辦,旨在積極推進虛假糾紛訴訟的有效治理,維護司法秩序,弘揚司法權威,推動法治社會建設。來自法學理論及實務界的專家學者及代表等百余人參會進行了深入研討。
論壇分兩個單元進行,在第一單元,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鄭新儉率先以“虛假訴訟有效治理與檢察監督”為題作報告。他分析了2012年至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初步審查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數、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抗訴的案件數、提起檢察建議的案件數以及移送職務犯罪審查涉嫌參與虛假訴訟的司法人員數等數據,并從中歸納出虛假訴訟案件的特點:如民間借貸案件成為虛假訴訟多發的領域;虛假訴訟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侵害后果越來越嚴重,表現為侵害利益范圍廣、損失金額巨大等;虛假訴訟案件一定時期內在某個領域有集中發生的趨勢,這是由于有某些不法分子企圖代表糾紛一方提起標的額虛高的訴訟而從中謀利,甚至有某些法院為提高案件數量以獲得政策傾斜而制造一系列同類型的虛假訴訟案件等;有關法律執業者參與虛假訴訟的現象時有發生。
同時,鄭新儉向與會代表分享了檢察機關在打擊虛假訴訟方面的有效做法,包括多措并舉,發現案件線索;積極開展專項活動,擴大社會影響;依法行使調查核實權;有效推進一體化辦案模式,綜合檢察資源,有針對性地打擊虛假訴訟;著重加強對外協調,尤其是與法院加強溝通,形成對外合力。并提出了對有效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的建設性意見,如應當完善相關制度,尤其是建立事后的民事與刑事追責制度;增強司法能動性,建立健全有效的虛假訴訟發現與識別機制;嚴格執法,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懲戒力度;完善工作機制,增強政法機關打擊虛假訴訟的工作合力,從而有效遏制虛假訴訟這個怪胎的繁衍滋長。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蔡彥敏發表了“虛假訴訟:概念修正、定義厘清與有效治理”的報告。報告分五個部分,分別從虛假訴訟的概念修正與定義厘清,虛假糾紛訴訟的預防、司法識別、檢察監督與救濟和懲處展開。她指出,虛假訴訟的實質內核是虛假(虛構)的民事糾紛、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本質上是“假糾紛,真訴訟”,故應將虛假訴訟的概念修正為“虛假糾紛訴訟”。虛假糾紛訴訟的定義是行為人以虛假的民事爭議提起和進行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以騙取有利于自己的生效裁判和不當利益,損害對方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一種由虛假糾紛訴訟行為人提起的異化的訴訟形態。它并不以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為必要構成條件,也存在“單方侵害型”虛假糾紛訴訟,此類案件以廣東省四會市前法官莫兆軍承辦的“萬元債權債務糾紛案”為典型和著名。
蔡彥敏進而提出,有效治理虛假糾紛訴訟的路徑主要有三:嚴格預防和睿智識別、加強檢察監督和救濟、嚴厲懲處。預防對策應包括建立禁止虛假糾紛訴訟標識制度和建立誠信訴訟保證書制度,并在規范審判主體審判權行使的同時理性對待判決與調解的關系。司法識別則需要在承辦案件的審判組織層面提高對虛假糾紛訴訟的警覺、在準備和庭審過程中強化識別技術,并在管理審判的法院層面建立健全助力虛假糾紛訴訟預防與識別的工作機制。檢察機關依法享有調查核實權和職業技術能力,更具全面排查、發現和治理虛假糾紛訴訟系列案的獨特優勢,在查處虛假糾紛訴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損害當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調解書同時也損害了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對其進行檢察監督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檢察機關對受害人的救濟應堅持謙抑性和必要性相結合的原則。在懲處方面,盡管刑法修正案(九)已規定了虛假訴訟罪,但迄今實踐中適用此罪名的案件極少。制裁乏力亦是虛假糾紛訴訟日益猖獗不可忽視的原因之一,應當及時運用虛假訴訟罪進行制裁、形成嚴厲的制裁環境,才能使虛假糾紛訴訟行為人望而卻步,增進公民誠信意識培育與社會誠信機制建設。
在提問和自由討論時段,代表們針對兩位專家的報告進行了積極互動。有法官代表認為法官在識別和防治虛假訴訟中作用巨大,法官有能力也有責任發現并制裁虛假訴訟。也有律師代表表達了自己的困惑,提出他們在實踐中也為實現合法目的而常用提起虛假訴訟的策略,這是否也屬于虛假訴訟范疇。現場研討氛圍熱烈,不同思想與經驗相互交流碰撞,將論壇氣氛推向高潮。
在第二單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潘劍鋒指出,應當從目的論的角度識別虛假訴訟。虛假訴訟產生的最根本問題就是不誠信,更大范圍上是整個社會缺乏誠信體系,虛假訴訟的形成可能跟每個人都有關系。法律缺乏權威、司法缺乏權威是當前虛假訴訟泛濫的重要原因,這導致了當事人進行法律行為卻不信仰法律,從而產生訴訟實踐中的不誠信現象?;谔摷僭V訟與第三人異議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的關系,他強調,第三人異議之訴是我國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法中最為倉促制定的一項制度,當前學界應當深入研究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通常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普通的訴訟之間的關系。他認為在解決程序和制度的協調問題之前,應先理清上位問題即不同制度的功能協調。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蔡虹認為,虛假訴訟概念涉及對虛假訴訟的識別問題,的確應當首先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的五個要素非常明確,具有重要指導價值,但其中僅限于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情形的界定范圍稍窄。虛假訴訟治理需要協調完整的制度體系。在民事訴訟內無法救濟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將虛假訴訟作為民事侵權的一種形式進行救濟。并認為應有序選擇救濟程序:首先是尋求程序救濟,次之是民法(侵權)救濟,最后才是刑法救濟。同時,蔡虹還高度肯定了檢察機關對虛假訴訟開展檢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優勢和特點,但亦強調即使檢察機關對虛假訴訟進行監督,只要沒有構成犯罪,仍應在民事訴訟框架下監督,仍然要遵守民事訴訟程序先私后公的救濟路徑,在私權利能夠救濟的范圍內保持謙抑。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晉紅強調,對虛假訴訟的討論必須在統一認識的平臺上進行,在民事訴訟中,不守誠信的行為有很多,而不真實的訴訟行為也有很多,但并非都可以劃到虛假訴訟范疇內,虛假訴訟的范圍應當限定為當事人之間相互串通。在討論虛假訴訟時,不僅要關注事后對虛假訴訟的監督和調查,更應關注如何在審判過程中保證法官發現并愿意發現、調查并愿意調查、核實并愿意核實該案是否虛假訴訟。對于法官懷疑是虛假訴訟而啟動職權調查程序的情形,應將該程序所用時間從審限中扣除,從而為法官發現、調查并核實虛假訴訟提供制度保障和可能。
作為本單元的總結性發言,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衛平認為,應當將虛假訴訟行為能否有確定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作為我們思考問題的出發點。虛假的問題是中國特別突出的問題,如果社會不能夠有效控制和抑制造假,很難僅讓法律制度來承擔這個責任。但在防治虛假訴訟和完善制度關系上,應當反思我們的制度究竟能做什么,單純制度構建不能解決全社會的問題,需要將目的放在制度自我完善方面,如完善既判力制度等。張衛平同時提到,在國外造假屬于刑事犯罪,虛假訴訟泛刑事化、泛罪化的問題值得深思,并認為如果要維系社會的安全,在訴訟中造假這種最根本的問題應當通過刑事手段嚴厲打擊,但也需要警惕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害。
與會代表們還就虛假訴訟的有效防止、制裁、檢察監督權力對私權利救濟的界限、社會誠信機制的建設等問題熱烈地發表了意見。
有效治理虛假糾紛訴訟,是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虛假訴訟雖然發生于訴訟之內,根源卻是在訴訟之外,對虛假訴訟的治理僅靠訴訟法律制度尚有不足,它是一個系統化問題,不僅需要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有效鏈接,也需要實體法和程序法互通互補,還需要法院、檢察院、學者、律師等多方協作,更需要樹立社會誠信觀念,增強社會誠信意識,健全社會誠信機制,以從源頭減少以至杜絕虛假訴訟,重樹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推動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