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漳縣人民法院對多次在執行局辦公場所撒酒瘋、無視政法機關正常辦公秩序的案外人方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1萬元的處罰。
方某的前妻江某與蔡某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經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蔡某在規定時間內賠償江某各項經濟損失。后因蔡某拒不履行賠償義務,2016年7月,江某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1月,執行法官對蔡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決定。之后,江某與蔡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蔡某自2017年1月起,每年支付江某2萬元的賠償款,直至付清。2017年12月,蔡某支付1萬元后,未繼續支付,江某催促蔡某繼續支付未果。2018年3月,江某再次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方某認為蔡某不履行執行義務是由于法院的縱容,遂故意到執行局三番五次阻攔執行人員車輛外出,并多次在南漳法院訴訟服務大廳、執行局辦公場所喝酒,借機撒酒瘋、鬧事,法院干警進行勸導,方某還是屢教不改。4月10日下午,方某再次到執行局辦公場所一邊飲酒,一邊辱罵執行人員,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南漳法院當場作出對方某拘留十五日、罰款1萬元的決定。當事人在反映訴求時,應該通過正當途徑,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進行。超越法律無理取鬧,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釁,必須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