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法官張文凱送錦旗致謝
(通訊員:胡曉斌 頓朝霞 編審:程勇)近日,被告肖某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后,向民三庭法官張文凱送來“人民公仆,情系百姓”錦旗,感謝張文凱有效化解了他與原告劉某之間歷時近4年之久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這是該院近年來收到的第一面被告贈送的錦旗。
2011年6月,劉某在肖某承包的某設備安裝公司高爐煤氣管道安裝工程中從事小工,施工過程中,劉某右手食指被鋼管夾傷致殘。劉某與某設備安裝公司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糾紛歷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法院一審判決,原、被告均不服上訴,2014年5月,黃石中院裁定發回重審。
民三庭受理此案后,黃庭長高度重視,與承辦法官張文凱一起認真研究案情,理順法律關系,發現劉某與某設備安裝公司并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與肖某存在雇傭關系,遂依法向劉某進行法律釋明。劉某申請追加肖某為共同被告,要求其與被告某設備安裝公司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1萬余元。被追加為被告后,肖某抵觸情緒非常強烈,認為他在劉某住院時已支付了4400元醫療費和8600元賠償款,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另原告索賠標準過高。張文凱法官冷靜思索、耐心勸導,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親屬、委托代理人進行調解,層層剖析案情,雖未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原、被告因而對本案法律關系、本人權利義務以及案件賠償標準有了理性認識,對案件判決有了合理預期。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某接受被告肖某雇請提供勞務,雙方構成雇傭關系。劉某在施工過程中受傷,雇主肖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肖某不具備承包高爐煤氣管道工程施工資質,被告某設備安裝公司將工程發包給肖某,存在選任過錯,應按份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核,原告的損失為4萬余元。遂判決被告肖某賠償原告80%的損失3萬余元,扣減其已經賠償部分,還應賠償2萬余元;被告某設備安裝公司賠償原告20%的損失8000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被告肖某和某設備安裝公司主動繳納了賠償款,實現了勝敗皆服、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