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川法院公開宣判楊某某等8人涉黑案
近日,漢川法院對一起涉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罪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公開審判,對八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份,楊某某等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向他人違規發放民間貸款進行牟利,并聘請有犯罪劣跡、有吸毒史人員或無業人員張某某等被告人,通過軟硬暴力討債等方式進行惡勢力活動。2017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等人到分水鎮張某家中催款,進行言語恐嚇、威脅,并踢壞門板。同年12月,到南河鄉付某家中找其家人催要借款,后又攜帶鋼管、鋼叉等作案工具逞強斗狠、炫耀“武力”,揚言要毆打打報不平的鄰居金某,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18年1月,到漢川城區廣場路找尹某家人催要借款,在明知尹某嫂嫂懷孕的情況下,仍威脅斗狠,制造矛盾,并毆打尹某哥哥。2018年2月,周某、范某夫婦因家庭糾紛報警被帶到城隍派出所進行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受他人邀約,帶領被告人肖某等七人攜帶鋼管、鋼叉等工具沖進城隍派出所內,企圖幫周某強行毆打報復范某,同時不聽民警勸阻,與民警發生肢體沖突,在城隍派出所內氣焰囂張、起哄鬧事,無中生有高喊警察打人,擴大事端。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肖某等8人采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方式,逞強斗狠,非法索取債務,嚴重影響他人生活、生產、經營,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八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肖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楊某等其他六名從犯犯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