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種他人承包土地 侵犯物權被判返還
作者: 丁宏/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8-02-27 訪問次數:51066
“種他人的地,收自己的果。”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物權保護糾紛案并作出一審宣判,被告辜某未經土地承包人同意,長期占用耕種原告蔡某承包的土地,被判決立即停止對原告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害行為,并返還占用的土地。
1998年原告蔡某與利川市柏楊壩鎮某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取得了位于某地的2.2畝旱地的經營權。2005年二輪土地延包,利川市人民政府給原告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再次將上述土地登記給原告,承包經營期截止2028年12月31日止。
被告辜某未經原告許可,對該地部分土地進行了耕種等經營。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案件中,利川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已將爭議地的土地登記給原告蔡某,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辜某對爭議地進行耕種經營,屬侵權行為,應停止侵害并返還占用的土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 林靜
文章出處: 中國法院網-湖北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