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和你我有關!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要增強消費能力,改善消費條件,創新消費場景,使消費潛力充分釋放出來。當前,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催生市場新業態和消費新模式,激發消費新動能。網絡消費為人們日常生活提供較大便利,已成為群眾消費的重要方式。網絡消費快速發展對進一步完善消費模式、提升消費效率、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認識增強消費對于把握戰略主動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消費與經濟增長、社會發展、民生福祉間的辯證關系,穩妥探索、認真總結網絡消費變化趨勢和規律,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支持拓展網絡消費場域,護育網絡消費韌性,厚植網絡消費潛力,促進網絡消費蓬勃健康成長,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和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個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主要體現以下方面工作重點。
一是制裁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筑牢消費者權益保護屏障。網絡消費案件審判中,人民法院堅守消費者權益依法保護之基礎,依法制裁經營者違背銷售承諾、破壞消費預期的侵權行為,做好消費者權益兜底保障。網絡直播營銷具有“即時互動+場景化”的優勢,但實踐中容易出現虛假宣傳、“貨不對板”問題。比如,案例1中,經營者在直播營銷中承諾商品“保真”“假一賠十”,但其向消費者交付的商品卻并不符合承諾。人民法院判令經營者承擔其承諾的高于法定標準的“假一賠十”責任,劍指直播營銷中經營者欺詐行為,充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營造良好的網絡消費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統籌誠信經營和提振消費信心,促進網絡消費模式持續健康發展。提振消費是擴大內需、做大做強國內大循環的重中之重。相較于傳統線下消費,網絡消費流量日益增大、勢頭更加強勁。但是,消費者通過在線方式消費時,由于通常難以對商品進行現實體驗,故消費決策、消費意愿容易受到影響和抑制,消費后也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人民法院引領強化經營者誠信經營的同時,注重提振消費者信心和安全感,讓消費者“敢消費”“愿消費”“放心消費”,也為經營者拓展更廣闊更持久的市場空間,促進網絡消費行穩致遠。比如,案例2中,人民法院結合具體的商品類型、退貨對商品價值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案涉商品不屬于不宜退貨情形,故不予支持經營者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維護市場誠信。案例3中,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告知優惠規則時存在誤導進而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故判令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能夠督促經營者珍視消費者信任、兼顧消費者利益,實現網絡消費良性運行。
三是聚焦網絡消費新領域和新問題,樹立正確導向。當前,網絡消費新領域不斷呈現,因消費而產生的新問題也不斷增多,很多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持續深入研究。人民法院注重在個案中樹立正確導向,發揮裁判示范引領作用。比如,案例4中,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演唱會門票與一般日常消費品相比的特殊性,在審慎權衡經營者關注和消費者利益基礎上,正確運用格式條款法律解釋規則對退票條款做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能夠促使類似行業經營者認真對待消費者權利,恰當兼顧好消費者利益。案例5中,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動為用戶勾選同意隱私政策、收集與其提供服務內容無關的用戶信息,應承擔侵權責任,能夠警示網絡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堅持合理且必要,避免過度收集而對消費者造成次生的不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