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信訪切勿“任性”,違法必被深究
信訪是法律法規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然而,部分上訪人員信“上”不信“下”,信“訪”不信“法”,甚至采取極端行為,擾亂社會秩序,有的還以此敲詐政府勒索不當利益,但這種過激的上訪方式,不但不能解決問題,甚至會觸犯法律。
案例一:
1998年開始,伍某夫婦因計劃生育問題不斷上訪。2007年,伍某夫婦與當地政府達成調解,由當地政府補償其30萬元和兩處門面地基等。協議達成后,伍某夫婦將30萬元領走,兩處地基因選址問題未予以落實,直至2012年9月,當地政府四次選址均被伍某以風水不好等理由拒絕,并且伍某提出地基選址由其單方面決定,被當地政府回絕。期間,伍某多次到沒有接待場所的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重點公共場合起哄鬧事,并以“進京上訪”給政府部門、村委會施壓,威脅穩控干部,先后多次向當地政府、村委會索要錢財。為給政府施加壓力,制造并擴大社會影響,伍某還身穿“冤衣”到北京市中南海周邊上訪,欲發放上訪材料,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陽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伍某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且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區等重點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伍某除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外,還有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情形,酌情從重處罰。法院依法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伍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2013年,因陽新縣城東新區建設,需要征收趙某家所有的座落在某村的一棟房屋,同年5月25日,縣政府征收辦遂與趙某丈夫、兒子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約定由征收辦征收趙某的該棟房屋,補償趙某2套還建房和補償款21萬余元。為動員拆遷工作,2013年8月2日,該村村委會與相關拆遷戶簽訂協議,約定了拆遷戶宅基地的安置標準。同年9月4日,趙某家屬簽字領到補償款21萬余元。后因該村劃入城東新區管理,該地區終止任何土建開發和建設建筑施工。為兼顧個人和集體利益原則,2014年6月8日城東新區在該村預留十畝土地建設拆遷戶安置文明小區。隨后,2014年至2017年,趙某要求該村落實其不合理訴求未果,多次赴縣、市、省、北京進行上訪。期間,趙某還以補償上訪費用、青苗補償費過少等理由,強拿硬要公私財物10萬余元,并用喝農藥等方式阻止施工隊拆遷其違章建筑。
陽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2014年至2017年期間,趙某多次強拿硬要公私財物10萬余元,酌情從重處罰。法院遂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四年,對其違法所得10萬余元予以追繳并發還給被單位和被害人。
法官提醒:
信訪切勿“任性”,違法必被深究,依法信訪是公民的權利,應該全力予以保障,但這是以依法為前提。作為公民,要通過正規渠道依法理性地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僅不利于解決問題,還可能觸犯法律底線,令自己身陷囹圄。
法律小貼士:
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群體以書信、電子郵件、走訪、電話、傳真、短信等多種參與形式與國家的政黨、政府、社團、人大、司法、政協、社區、企事業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接觸,以反映情況,表達自身意見,吁請解決問題,有關信訪工作機構或人員采用一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的一種制度。
1、那信訪時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5)煽動、串聯、威脅、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等。
2、信訪人應履行哪些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有序信訪、逐級走訪;
(2)客觀真實提出信訪事項,不得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3)配合國家機關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和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5)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不服的,可以請求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