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抓我!我可是受司法保護禁止令保護滴!
作者: 曾維芳 發布時間:2024-06-15 訪問次數:625
近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針對一起非法狩獵案發出首份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禁止令,為長陽生物多樣性保護作出新的有益探索。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明確提出“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對于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可依申請發出禁止令,責令立即停止該行為。
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間,江某培、江某私自改裝槍支、購買獵套等禁用工具,在自家附近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累計獵捕麂子、果子貍等多只野生動物,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經鑒定,被獵捕的果子貍學名花面貍,是我國保護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2024年6月6日,長陽檢察院在訴前向長陽法院申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禁止令,請求責令江某二人立即停止獵捕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危害野生動物的行為。長陽法院收到該申請后,當日即對案件進行審查。鑒于江某二人使用禁用工具多次獵捕多只野生動物,為防止其繼續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長陽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請人的禁止令申請。
禁止令發出當日,長陽法院“四合一”團隊法官前往江某培、江某家中送達禁止令,向其詳細講解禁止令的法律規定,宣講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同時告知其在禁止令限定期間內不得實施獵捕野生動物以及危害野生動物的行為。
江某培、江某當即表示已認識到自身的錯誤,一定引以為戒,將積極配合相應工作。
承辦法官前往江某培、江某所在村委會張貼禁止令
下一步,長陽法院將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在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積極創新、能動履職,有效遏制環境資源破壞行為,維護地區生態環境平衡,司法護航長陽綠水青山。
編輯: 蔡繼濤 曹波
文章出處: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