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午,當事人唐某的父親來到了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第九審判法庭,親自將寫有“公正司法,玉潔清正”的錦旗送到龔瑜法官手中,連聲感謝道:“多虧了龔法官,讓我們一家得到了公正的判決”。
2016年10月26日17時50分左右,宜昌市某中學在讀學生唐某放學后與同學在中學教學樓的樓梯間下樓時不慎跌倒。事發后,班主任決定直接將唐某送往醫院,遂向其母親打電話說明情況,要求其母迅速趕到醫院。其后班主任和四位同學,以及校長共同將唐某攙扶至學校門房。但因唐某較為體胖,受傷后背動困難,眾人遂改變決定通知家長到學校來接,并再次給其母親撥打電話要求其趕往學校。其后,唐某一直坐在門房處等候,其受傷的腿部未進行任何處理。18時58分左右,唐某的父母到達學校,將其送往宜昌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診斷為:1、右脛骨骨折;2、右腓骨骨折。在庭審過程中,校方認為其在樓梯的顯眼處設置了安全警示牌,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同時學校也為受傷學生組織了捐款,故拒絕承擔其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認定原告作為未成年人,事發時已滿十四周歲,上下樓梯是與其年齡、智力、身體狀況相適應的日常重復的簡單活動,所以本人在下樓梯時未盡注意義務是導致其跌倒受傷的主要原因,其受傷雖令人同情,亦不能免除其在事故中應當自行承擔的責任。事發時,由于樓梯已常年磨損,且未進行防滑處理,而被告作為學校,保證使用中的設施符合安全標準,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和設備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及時維修或更換是其應盡的安全保護之義務,同時,事發當時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校方因為原告挪動不便,便在對傷處未進行任何處理的情況下,讓學生等待家長一個小時再送至醫院的做法,顯然不當。故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對原告的損失,被告承擔30%,原告自行承擔70%的責任。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維持了西陵區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
當事人唐某的父親對法院的公正審判一再表示感謝。鮮紅的錦旗是當事人對法院法官辦案的認可,也是對西陵區人民法院的鞭策,“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法院不斷前行的方向,西陵區法院將繼續秉承“不忘初心,公正司法”的信念,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