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法院判決千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作者: 張琴/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7-11-21 訪問次數:2356
近日,宣恩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案達千萬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被告周某某,廣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董事長,為經營周轉,于2016年2月3日與原告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向原告湖北宣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2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2個月,年利率為8.64%。2016年3月16日,被告周某某再次與原告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8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2個月,年利率為8.64%,被告廣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廣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其商業用房及土地作為抵押物,為被告周某某的以上兩筆借款提供擔保,所擔保的主債權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12日止,擔保金額為150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周某某履行了借款義務,但被告周某某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償還借款,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擔保人催收借款無果,故訴至法院要求還款。
法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何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應當缺席判決。判決被告周某某償還原告湖北宣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萬元,自2016年9月3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64%支付借款本金1120萬元內的利息,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64%支付借款本金380萬元內的利息;被告何某某為被告周某某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廣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其擔保財產為被告周某某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編輯: 林靜
文章出處: 中國法院網-湖北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