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一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編者按
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民營經濟的重要作用和重要地位。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抓好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公正高效審理了一大批涉民營企業案件。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2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生動實踐。
其中,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韓某某集資詐騙涉案財產處置再審部分改判解封案入選。
韓某某集資詐騙涉案財產處置再審部分改判解封案——行為人的財產并非使用贓款購買,且所有權在刑事裁判作出前已依法轉移至案外人的,不應被查封處置
(1)基本案情
原審被告人韓某某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5日,某科技公司向申訴人鄭某某借款300萬元,韓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4年11月17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某科技公司與韓某某共同償還鄭某某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因某科技公司、韓某某未予履行,鄭某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裁定拍賣某科技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及其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該案涉房屋產權登記時間為2012年。后因無人競買而流拍,鄭某某書面同意以物抵債。執行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將案涉房屋及其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交付鄭某某,所有權自裁定送達鄭某某時轉移。
2015年9月,在某科技公司無力償還大額債務的情況下,韓某某與某資產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合謀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至2016年5月,韓某某非法集資共計1726萬元,至今無法歸還。該案偵查期間,公安機關查封了某科技公司所有的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3套房屋及其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和某資產管理公司所有的9套房屋及其項下的土地使用權。
(2)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韓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并判令追繳上述查封的財產,依法處置后依比例發還投資人。案件執行過程中,鄭某某提出申訴。法院決定對案涉房屋及其項下土地使用權的部分進行再審。
法院再審認為,某科技公司所有的案涉房屋及其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于2012年登記,而韓某某等人的非法集資犯罪發生在2015年之后,故該財產并非使用其非法集資贓款購買;該財產已于2016年11月30日經法院執行裁定交付至鄭某某名下,雖然鄭某某未將該財產過戶,但依據法院生效裁定該財產的權屬已發生轉移,該財產權益已不屬于某科技公司及韓某某所有。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再審判決,對案涉房屋及其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予以解封。
(3)典型意義
對涉案財物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時,要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對于合法財產,不得隨意處置;要嚴格區分當事人財產和案外人財產,對于案外人財產,不得擴大處置。本案中,案涉財產并非使用贓款購買,且在刑事裁判作出前所有權已轉移至案外人,故不應被查封處置。本案再審在查明案涉財產權屬的基礎上,對原判涉案財產處置不當的判項依法進行糾正,充分保障了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違法所得依法處置、對合法財產依法保護的嚴格區分,對于穩定市場主體預期,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