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試點“集中管轄”
作者: 陳曉露 發布時間:2020-01-06 訪問次數:3418
為預防、矯治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我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機制,進一步推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專門化、專業化、規范化發展,近日,省法院聯合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和省司法廳聯合制定《湖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轄指導意見》,對全省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
該《意見》共13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將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貫穿司法活動的始終,詳細規范了從案件的偵查到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到案件的審理整個過程。
《意見》規定,在全省法院試行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由部分基層人民法院跨區域集中管轄。并在黃石、宜昌、鄂州開展試點,除依法應由中級法院一審的外,試點區域內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第一審刑事案件實行指定管轄。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受理法院若未被指定管轄,應當告知自訴人向被指定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對非管轄法院所在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可以按照安全、便利原則,由審判人員到犯罪發生地或被告人關押地的人民法院進行,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管轄法院內進行。
《意見》指出,試點區域內司法機關依法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可選擇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所在地或審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具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專業知識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意見》在被指定管轄的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監禁刑與非監禁刑執行機關以及建立協作機制等方面都做了明確規定。
編輯: 程勇 李珮珮
文章出處: 省法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