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群開設賭場 兩青年分別獲刑受罰
近日,利川市法院對一起涉嫌開設賭場罪案件一審宣判,二被告人均犯開設賭場罪;依法撤銷利川市法院某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龍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緩刑部分;判處被告人龍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與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依法追繳被告人龍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已繳納),上繳國庫。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龍某以營利為目的,先后建立多個微信群,拉人入群進行網絡賭博,并邀約被告人楊某及劉某、宋某某、冉某某四人在群里進行管理,群內管理員實行輪班制度,當天的管理員負責游戲里開房、抽頭、發福利紅包、發獎勵,以及賭博人員不夠時湊數一起賭博,20盤為一局,每局結束后,輸家通過微信將錢轉給管理員,管理員按一定的標準抽取提成,再通過微信將提成后的錢轉給贏家。通過上述方式,龍某等人從中抽頭盈利人民幣近10萬元,其中被告人龍某分得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楊某分得人民幣1萬元。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龍某接到公安部門通知后在去派出所的途中遇到民警,民警核實其身份后將其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龍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在被羈押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被告人楊某在接到公安部門通知后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審理中,被告人楊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龍某、楊某以營利為目的,建立微信群組織網絡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開設賭場中抽頭漁利累計達3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龍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二被告人犯罪后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決定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被告人龍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龍某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認罪認罰,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積極退贓,預繳罰金,依法可以從寬處罰。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追繳。對被告人龍某的辯護人提出龍某具有自首情節,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提出楊某是初犯,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并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愿意預繳罰金、退贓,在本案中系從犯,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均予以采納。綜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